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5-06-10 点击数:

  

北京市财政局文件

 

京财国库〔2015〕894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级各预算管理部门、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各区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21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库〔2015〕73号)以及财政有关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北京市市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市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2015年5月28日 

抄送:市审计局、市监察局。

 

北京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5年5月29日印发

附件:北京市市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市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与监督,硬化预算约束、推进政策措施落实、严肃财经纪律,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217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库〔2015〕73号)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是指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预算、国库管理制度和财政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通过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动态监控财政资金支付、清算过程,及时发现、纠正问题,以防范资金支付使用风险、规范预算执行的监管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的市级预算单位、代理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以及使用市级(含中央)财政资金的区县财政局。

第四条  市财政局通过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平台(以下简称动态监管平台)与市级预算管理部门、代理银行、区县财政局建立动态监控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加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

第二章 动态监控内容

第五条  动态监控的资金范围包括:市级预算单位使用的财政性资金、市级(含中央)对区县专项转移支付等资金。

    第六条  动态监控的基本要素包括:付款人名称、支付时间、付款金额、结算方式、付款用途、预算科目、支付方式、支付类型、收款人、收款人账号,以及预算指标、用款计划、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动态监控手段主要通过市财政局根据预算、国库管理及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与要求,对预算执行重点监控内容,按照预警级别与颜色,设置预警规则,进行重点监控。

第八条  动态监控流程主要包括预警规则设置、智能预警、动态监控、情况反映、疑似核查、分析报告、分类处理等。

第九条  动态监控内容

(一)财政内部管理

1.用款计划和额度审核、批复是否及时。

2.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是否及时。

3.区县财政资金支付动态监控信息上传是否及时。 

4.专项转移支付是否及时分解、下达。

5.按照管理要求,需要监控的内容。

(二)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

1.是否按照财政批准的预算科目、经济分类、支出范围和标准支付资金。

2.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的方式、程序、时限和账户等支付资金。

3.是否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支付采购资金。

4.是否按照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公务卡和报销公务支出。

5.是否按照现金管理有关规定提取使用现金。

6.是否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开立预算单位银行账户。

7.是否执行中央八项禁令、违反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和落实市委市政府15条意见等。

8.是否违反会议、培训、差旅、接待、出国(境)费等管理规定支付财政资金。

9.是否按照预算项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规定使用财政资金。

10.按照有关规定、办法及管理要求,需要监控的内容。

(三)代理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1.是否按照市财政局或预算单位的支付指令及时、准确支付资金。

2.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规定清算资金。

3.是否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规定向市财政局及时、准确传输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信息。

4.是否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规定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预算单位违规支付行为。

(四)其他需要监控的事项。

第三章 动态监控运行流程

第十条  动态监控流转机制,是指市财政局会同市级预算管理部门、代理银行和区县财政局,以动态监管平台为依托,以互动机制为手段,以疑点披露、核实反馈、纠偏整改、跟踪回访、政策发布及咨询建议等内容,形成控制、反映、核实、纠正、规范部门预算执行中违规问题的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动态监控流转基本流程(如下图) 

 

(一)发布监控疑点信息。市财政局对市级预算管理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市级(含中央)对区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进行实时动态监控,筛选监控疑点信息,动态将预警的疑点信息按管理权限发布到动态监管平台上,市级预算管理部门、区县财政局及时登录动态监管平台查看监控疑点信息。

(二)登录动态监管平台查看疑点信息。按照预算管理职责设置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权限,市级预算管理部门、区县财政局登录到动态监管平台,查看本部门、本区县及所属预算单位的监控疑点信息。

(三)核实、反馈监控疑点信息。市级预算管理部门按照市财政局发布的预警支付疑点信息,核实疑点信息,并将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疑点信息核实及相关整改情况与意见说明汇总,及时反馈动态监管平台。区县财政局按照市财政局提供的专项转移支付疑点信息进行核实及提出相关整改措施,并将本区县及所属预算单位的核实及相关整改情况与意见汇总,及时反馈动态监管平台,并在动态监管平台中进行相关记录。

(四)督促落实整改。市财政局依据市级预算管理部门、区县财政局核实的情况,督促发生违规问题的市级预算管理部门和区县财政局落实整改。市级预算管理部门、区县财政局督促发生违规问题的所属预算单位落实整改,并在动态监管平台中进行相关记录。

(五)抽查核实或跟踪回访。市财政局对市级预算管理部门、区县财政局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跟踪回访,核实处理整改情况及所属单位落实情况。市级预算管理部门、区县财政局做好对所属单位整改情况的抽查、核实或跟踪回访。

(六)发布政策或通知。市财政局通过动态监管平台及时发布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的政策、制度、办法及通知等,便于市级预算管理部门、区县财政局及时了解并查阅相关政策法规及通知。

(七)交流或咨询。市级预算管理部门、区县财政局可通过动态监管平台反映国库集中支付或动态监控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情况等,与市财政局进行咨询或交流。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每月10日前将上月动态监控疑点信息发布到动态监控平台上。市级预算管理部门在市财政局发布疑点信息后,于当月20日前通过动态监控平台将疑点信息核实及相关整改情况与意见说明上传市财政局;区县财政局于当月25日前将相关核实、整改情况与意见说明上传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每月10日前将上月动态监控情况涉及代理银行不规范或违规划款行为,以纸制形式通知代理银行,各代理银行应于当月20日前将有关情况及整改情况等文字说明反馈市财政局。

第四章 综合核查

第十四条  综合核查是指市财政局单独或会同相关部门,针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发现的疑点或违规行为进行核实、确认、纠正的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  综合核查主要通过对动态监控反映的疑点信息,采取网上核实、电话核查、调阅材料、约谈走访、实地核查等多种方式进行核实,确认违规支付行为。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对日常监控中发现的疑点信息,通过动态监控平台与市级预算管理部门、代理银行和区县财政局进行沟通互动,核实确认。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经网上核实、电话核查等方式不能完全核实情况的疑点信息,通知预算单位及相关单位提供有关的文件、合同、支付单据、原始凭证、账册及报表等资料,做进一步核实。根据情况,市财政局可约谈或走访预算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区县财政局进行实地核查,以核实情况。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发现的并经核实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行为,将开展实地检查。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在监控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行为,在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及时做出处理。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行为的,根据违规程度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因理解偏差、操作失误等发生的不规范支付行为,市财政局通过电话等方式告知单位,立即予以纠正,并提出警示,在动态监管平台中做好相关记录。

(二)对因违反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制度规定的违规行为,由市财政局依法做出退回违规资金、调整账目、补办手续等处理决定,在动态监管平台中做好相关记录。

(三)对动态监控反映的问题,经核实存在严重违规、违纪或未按照整改要求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的情况,市财政局依法对其违规行为做出处理。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对于涉及有关人员违规、违纪线索,按市监察局关于行政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上报问题线索的相关要求,将相关情况向市监察局报送。

(四)针对动态监控发现、核实的不规范或违规行为,按照市级行政机关绩效管理考评有关规定,将监控结果纳入年度市级行政机关绩效考核范围。

第二十一条 代理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将违规资金退回零余额账户或重新办理有关业务;造成损失的,按代理协议承担赔偿责任。违规情节特别严重的,市财政局依据有关规定,结合综合考评核减其代理手续费,直至终止代理协议。

第二十二条 区县财政局存在违反专项转移支付或未按规定及时上传财政资金支付信息,督促但未有改善的进行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核减区县依法行政绩效考核相关分值。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研究制定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制定并完善预警规则。

(二)开展市级财政资金预算执行日常动态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反映,与有关部门联合进行核查和处理工作,建立动态监控信息报告和通报制度。

(三)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动态监控互动沟通机制。

(四)负责对有关部门核实反馈的动态监控疑点信息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五)对经核实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依法实施财政检查,并对财政违法行为依法做出处理、处罚决定。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对于涉及有关人员违规、违纪线索,按市监察局关于行政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上报问题线索的相关要求,将相关情况向市监察局报送。

(六)管理和维护动态监管平台。

第二十四条  市级预算管理部门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中的主要职责:

(一)对所属预算单位使用财政资金支付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建立与市财政局监控工作互动机制。

(二)组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预算、国库管理制度及财政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规范支付财政资金并做好相关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三)组织所属预算单位对动态监控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并提供有关情况说明及支付相关原始凭证(复印件),同时将相关整改情况说明汇总,并及时反馈市财政局

(四)督促所属预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与要求,做好动态监控问题的纠正和整改。

(五)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纠正的单位,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按照有关规定、办法及管理要求,需要做好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代理银行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的业务流程和要求及时支付清算资金,并严格履行代理银行协议规定和要求。

(二)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发现的疑点问题及时核实,完整准确地提供有关资料,并按要求及时反馈市财政局。对所属分支机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建立与市财政局监控工作互动机制。

(三)发现预算单位违规支付事项,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相关情况。

(四)按市财政局要求,及时、准确将预算单位支付信息传输至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

(五)按照有关规定、办法及动态监控管理要求,需要做好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区县财政局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及时上传市级(含中央)对区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清算等信息。

(二)组织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发现的疑点问题,做好核实和整改情况与意见的说明与汇总,按要求及时反馈市财政局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说明及完整、准确资料。

(三)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发现的预算单位违规支付事项,督促及时纠正和整改,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市财政局。

(四)按照要求与市财政局建立动态监控互动机制。

(五)明确内部职责分工,建立内部协调机制,保证专项转移支付数据、监控数据等及时上传市财政局。

(六)按照有关规定、办法及管理要求,需要做好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区县财政局按照《北京市市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预警规则》中“属性”列为“市级/区县”的预警内容执行,并将预警的结果上传至市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平台。同时区县财政局可结合自身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区县的特色预警规则,强化本区县财政资金预算执行的监管。

第二十八条  区县财政局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区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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