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发挥学校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强化预算管理,合理、科学配置教育资源,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是指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按照预算层次分为两类:
(一)学校上报预算。系计划财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按经费来源渠道编制的年度预算,它是编制学校部门预算的依据。
(二)学校部门预算。系学校根据上级批复的预算,在实际工作中能够控制并核算的各项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综合反映。
第二章 预算编制原则
第三条 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预算年度的预算收入情况,统筹合理安排支出。
第四条 统筹兼顾和保证重点原则。预算编制应保证学校的日常教学、科研、办公以及人员经费需要,兼顾长远发展,促进改革,确保当年学校重点工作项目。
第五条 统一领导,分项编制、分级管理,权责结合原则。学校年度预算草案由各部门提出, 计划财务处汇总平衡,报学校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大收大支原则。学校按国家规定实行大收大支,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校内一切收入,均应上缴学校财务纳入预算管理,校内各单位均不得以支抵收。
第三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七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其职责是:批准学校预算草案,批准学校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学校预算的调整方案。
第八条 校长对学校预算管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各部门主管校领导对所分管的工作的预算管理负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九条 各部门行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收支计划的编报及预算执行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编制学校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学校预算的执行;编制学校预算的调整方案;负责编制学校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学校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章 预算编制内容
第十一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既要考虑经费来源渠道的增加和收入的增长,又要考虑实现收入增长的合法性、可能性和可靠性。收入按其来源分为: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
1.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各级财政部门得到的各类事业经费拨款,包括教育经费等拨款、其他上级拨款;
2.事业收入是指学校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的学杂费用,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等收入;
3.经营收入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以及其他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5.其他收入是指学校除上述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二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等。
1.事业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2.经营支出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相配比。
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指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五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上报预算和学校部门预算编制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校上报预算的编制程序
1.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每年7月份学校各单位上报预算基础数据由计划财务处统一汇总。
2.专项经费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每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进行可行性论证后由归口单位组织评审,审定后存入项目库,同时报计划财务处汇总备案,上报校长办公会审核,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后,纳入学校预算申报范围。
3.计划财务处根据各单位上报预算的基础数据,通过分析、审核,编制学校年度基本经费预算建议数;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经费预算控制指标编制学校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建议数,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4.计划财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对原预算草案进行调整、修改、编制预算,经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批复后正式下达预算。
(二)学校部门预算的编制程序
1.每12月份,学校各单位根据下一年度经费需求,结合本单位上一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提出预算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计划财务处汇总。
2.计划财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正式下达的预算批复数,学校各单位提出的预算申请,在优先保证人员经费和日常业务运行经费的基础上,同时兼顾学校当年的重点工作项目与学校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编制部门预算建议数上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
3.分管财务校领导分别听取分管校领导及预算单位的意见,在认真分析、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统筹规划,确定校内预算草案。报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后,正式向校内各单位书面下达部门预算控制指标。
第六章 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第十四条 学校上报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下达的学校上报预算由校计划财务处监督实施,校内各单位具体执行。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定程序不得改变预算指标,以确保学校预算管理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
(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涉及学校财政补助收入增减变动,确需调整学校预算时,由计划财务处提出调整方案,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调整预算。涉及非财政补助收入增减变动时,由计划财务处提出调整方案,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经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在编制预算时设置一定数额的校长基金。校长基金是学校为了解决当年预算执行中不可预见的突发性重大开支和特殊开支而设置的备用资金,属于学校的机动财力。
第十五条 学校部门预算的下达执行和调整。
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的正式预算,需以书面方式下达各单位。学校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预算下达的要求和额度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预算明细项目进行调整的, 应履行书面批准手续,详见附表1。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部门预算未批准之前,计财处可预拨部分预算经费安排支出。
当年预算原则上当年执行完毕,除国家明确拨付的跨年度项目经费外,一般不留结余。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上级关于年度预算经费执行进度的要求以及已下达的各项经费指标组织业务活动,掌握好年度预算经费执行进度。严禁年终巧立名目,突击花钱。其行政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经济活动负有直接责任。如有特殊情况,经费需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的,应于编制下年度预算前写出书面报告,报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
各部门对于应上缴学校的预算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截留、挪用或拖欠。
各部门发生预算支出时,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即由行政主要负责人全权负责本部门各项预算支出的审批。
学校内部部门预算的追加。由于学校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预算原则上不得超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追加的, 必须提前进行书面申请,详述原因,10万元以下的,经分管校领导及分管财务校领导联合审核后报校长审批;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经分管校领导及分管财务校领导联合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经分管校领导及分管财务校领导联合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党委常委会审批,详见附表2。
第七章 预算执行结果和财务决算
第十六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学校年度预算执行的总结,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学校计划财务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及时编制财务决算报告。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必须符合财政法规要求,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十七条 财务决算和决算报告由计划财务处负责编制,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经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章 预算监督
第十八条 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计划财务处负责对学校各级预算的执行进行监督和控制,每季度末向主管财务校领导汇报本季度预算执行情况,对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各部门年终应向校计划财务处提交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自查报告。计划财务处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将作为下年预算拨款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按照校务公开的原则,计划财务处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通报上年度学校预算执行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校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和完善预算控制制度,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开支标准,审核各项支出;及时、足额收取预算收入,保证各项收入的真实合法;杜绝“小金库”、“帐外帐”等违纪行为;不得擅自减收、免收或者缓收应收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应上缴国库的预算资金。计划财务处有权拒绝执行与预算不符、违反财经纪律的收支。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北京农学院部门预算明项目调整申请表
2.北京农学院部门经费预算追加或调减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