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
1.部分支取:(1)购买自住住房;大修、翻建自有住房;自建自有住房;(2)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2.销户支取:(1)离休、退休的;(2)出境定居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二者条件缺一不可);(4)死亡。
二、支取住房公积金流程
按规定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必须通过汇交单位统一办理(即由校财务处统一办理)。由汇交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后附有关支取证明材料(由职工提供),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审核后,办理支取手续。
(一)部分支取:购买自住住房职工需要提供的材料
1、首次支取需携带以下材料(复印件用A4纸)
(1)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都需复印)1份;
(2) 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3) 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
(4) 交通银行公积金联名卡复印件
(5)《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到财务处填写)。
(6)如配偶方为买房人,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主买房人《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复印件;如未建立公积金,需单位开证明。
2、再次支取只需提供盖章生效的支取记录单(到财务处填写)
(二)销户支取(复印件用A4纸):
1、职工离休、退休的需携带以下材料
(1)离退休证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交通银行公积金联名卡或北京银行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或工商银行存折复印件
2、出国定居的需携带以下材料
(1)提供国外定居证明复印件1份;
(2)户口注销证明
(3)交通银行公积金联名卡或北京银行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或工商银行存折复印件
3、职工在交存公积金期间死亡的需携带以下材料
(1)如由已故职工配偶领取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领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已故职工本人的银行卡卡号。
(2)如由非已故职工配偶或对公积金继承、归属有争议的情况下还需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决书或公证机构的公证书等法律文件。
三、如遇其他问题,详情可咨询负责公积金贷款的管理部门或我校财务处。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96155
校计划财务处联系电话:80799045 联系人:李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