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资料的收集

作者: 时间:2022-09-06 点击数:

一、涉及工程修缮改造项目,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对于未实施项目

1.项目申报书;

2.项目实施方案;

3.申报200万元(含)以上以及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需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专业性较强项目需提供行业专家的论证意见);

4.原建筑物竣工图和拟改造工程设计图纸或示意图(标注尺寸),专业性较强或涉及安全的项目须提供具备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图纸(纸质和电子版各一套);

5.按照现行适用定额及相关规定编制的预(概)算(纸质和电子版各一套,电子版包括EXCLE版和软件版);

6.涉及房屋整体加固和危房改造、增加建筑物重量的改造项目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鉴定报告和改造安全设计鉴定报告,涉及电力改造(增容)项目需提供电力部门批准的实施方案及电力部门认可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涉及消防、电气排险改造项目需提供消防或安监部门出具的整改通知书;涉及打井工程的,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7.拟修缮改造自有房屋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修缮改造租赁房屋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二)对于已实施项目,需提供以下资料

1.施工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施(竣)工图纸、招标图纸、变更洽商、甲乙双方认价资料、结算书(纸质和电子版各一套)、竣工验收文件、索赔资料及签认单、调整材料差价的证明材料等;

2.如项目进行了招投标需提供招投标相关资料(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评标报告等),如实施监理需提供监理单位项目投资控制报告及相关文件;

3.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专项预算批复文件;

4.涉及其他费用的,如设计费、监理费、招标代理费等提供相关合同;

5.已经实施完成的项目,如需审核财务支出情况,还应提供相关财务帐表和会计凭证等。

二、涉及信息化运维项目,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信息化资产清单,如若有设备增加运维费,需提供该部分设备的采购合同(查质保);

(三)延续性项目,需提供以前年度项目运维合同、运维方案、运维护的预算明细及以前年度的财务支出凭证等资料;新增内容项目,需提供新增部分的建设合同、采购合同、项目验收报告(终检)、合同费用支出凭证以及新增部分运维方案、预算明细等资料;

(四)信息化资产运行维护支出明细资料;

(五)外购技术服务相关报价、合同、协议及费用明细资料;

(六)外购技术支持人员服务相关报价、合同、协议及明细资料;

(七)运维方案;

(八)运维技术修改签证资料;

(九)备品、备件消耗签证资料。

三、涉及信息系统改造项目,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项目的前置方案审查意见函以及报市经信委通过的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申报书)、预算明细表;

(三)设备购置清单(包括:品目、数量、参数、选装件、价格、特征描述等);

(四)商品软件购置清单(包括:品名、版本、参数、许可证数量);

(五)软件开发按软件的功能模块、功能点,以人工列出结构工时及工时计费计算明细;

(六)网络租赁费用及其他租赁、托管费用预算明细及依据;

(七)项目中如包含各类接入费用,需提供相应说明、价格依据;

(八)涉及机房改造、综合布线等工程建设内容,按现行适用定额及相关规定编制的预(概)算以及与预(概)算相对应的工程图纸;

(九)其他预算相关明细资料及依据。

四、涉及购置项目,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如有相关部门批复文件,应提供;

(三)申报200万元(含)以上项目,需附项目可行性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

(四)大型仪器设备(单价在40万元(含)以上的,整套价格40万元(含)以上的,不足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等有关主管部门明确规定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必需进行专家论证、出具意见。

(五)拟购置设备清单(品目、规格、产品描述、数量、单价、选装件);

(六)涉及办公通用设备购置的,项目单位在送评审前应先报请市财政局资产管理处审核,列入计划控制数。如未列入计划控制数,需财政业务处室出具对配置范围和数量的确认意见。

对于教学科研使用的通用类设备购置,申报预算时,报送由各预算单位结合学校教学科研实际,自行制定的教学科研设备配置标准(参照《2016年日常办公设备购置计划表》表样)。

(七)对于大批量购置设备的项目,需提供房屋设备平面布局图;如放置设备的房屋为在施项目,需提供在施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施工合同等资料;需提供采购数量的说明;购置涉及行业专用软件,需提供前置审批文件。如购置终端无线设备需提供无线电管理局的批文,购置监控设备、视频会议设备需提供市经信委的批准文件

(八)项目单位固定资产明细账;

(九)购置政府采购目录外设备,应提供价格依据;

(十)其他预算相关明细资料及依据;

(十一)原有设施设备留用或处置情况。

五、涉及会议、活动项目,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申报200万元(含)以上及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需附项目可行性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

(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

(四)会议、活动方案(项目实施必要性、时间、规模、议程安排等);

(五)活动策划费预算明细及相关价格依据;

(六)各类媒体宣传、影视制作预算明细及相关价格依据(类别、时段、数量);

(七)外聘各类专业人员人数、聘期、费用、所属单位等明细;

(八)租赁设备、设施的预算明细、具体需求及相关价格依据(品目、规格、产品描述、数量、单价、选装件),同时提供平面布局图或点位图(带尺寸);

(九)如涉及到设备购置费用,请重点说明其购买原因或需求及资产归属;提供三家报价依据(品目、规格、产品描述、数量、单价、选装件)及房屋设备平面布局图;

(十)涉及住宿、餐饮、茶歇的项目,需详细说明申报人员的数量、时间、价格的统计过程、必要性及价格依据。

(十一)服装道具制作、租赁预算明细及相关价格依据;

(十二)租赁场地费用明细、房间功能介绍及价格依据;

(十三)宣传品、会议资料制作预算明细及相关价格依据(规格、数量);

(十四)布展、制景预算明细;

(十五)车辆租赁费用明细及价格依据;

(十六)涉及工程部分,应提供工程图纸及相关工程预算书;

(十七)其他预算相关明细资料及依据;

(十八)如项目已实施,还需进一步提供以下资料:

1.如项目进行了招投标需提供招投标相关资料;

2.租赁合同、采购合同等;

3.费用结算明细;

4.现场影像资料;

5.外聘各类专业人员,需提供工作量确认说明;

6.如实行监理的项目,需提供监理日志、监理会议纪要、监理总结以及监理对工作量确认单。

六、涉及环境整治改造项目,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未实施项目需提供下列资料

1.项目申报书;

2.项目立项及环境整治计划任务书等相关项目批复文件;

3.产权及特困、破产企业确认书(外立面整治项目和老旧小区整治项目提供);

4.项目实施方案;

5.施工图及工程设计文件及预算(预算书纸质和电子版各一套)

6.涉及拆迁内容,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委托拆迁协议书;

2)拆迁补偿方案及预算;

3)拆迁入户调查表;

4)委托评估协议;

5)拆迁公告、致居民一封信;

6)拆迁补偿评估报告;

7)与个人、单位拆迁补偿协议;

8)与拆迁相关费用的计费标准及预算资料;

9)涉及拆改及恢复工程的,提供图纸、方案、预算书。

(二)已实施项目,还需进一步提供以下资料

1.工程结算书招标图纸、施工图、竣工图纸、与工程结算书对应工程内容的工程量确认书;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过程质量验收文件;

3.项目主管部门验收意见;

4.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工程洽商文件、隐蔽工程记录、会议纪要;

5.实施前后实物照片;

6.预算资金批复文件;

7.工程、设备、材料招投标资料;

8.施工合同、采购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等;

9.人工、材料、机械等费用价格申报依据;

10.财务账表及凭证;

11.其他相关资料。

七、涉及以下具体支出事项,须提供材料说明

(一)材料费

1.需提供厂商或经销商的三方报价单(需有联系电话、厂家或商家印章),如采购材料涉及专利产品、独家生产、独家代理、软件著作权或保密行业等特殊原因不能提供3家报价的,需在资料中进行说明。

2.原则上不得购置办公耗材。

(二)会议费

会议费预算中的一类、二类会议,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171号)的规定及最新的标准编制。

(三)差旅费

国内差旅费预算,需与项目任务相关,并严格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党政群〔2014176号)的相关规定及及其后续补充文件的最新标准编制。

(四)因公出国(境)费

因公出国(境)费预算(不包括学生),需与项目任务相关,并严格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党政群〔2014127号)的相关规定、标准编制和执行。

(五)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发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支撑材料。专家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生活费、城市间交通费和其他费用,相关评审要求按照《关于印发<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外专发〔201087号)。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1.论文版面费,需说明拟出版论文计划在国内或国外何种刊物上发表,以及将要发表的篇数。

2.专利申请费,参照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知局〔2014178号)。

3.图书出版费,需提供拟出版专著的名称、主要内容等。

4.文献检索费,提供查阅文献资料费用相关依据。

5.论文注册费,需提供价格依据(可将网页下载打印)。

(七)图书资料费

1.购买纸质、电子类图书资料,需提供拟购买图书资料的名称、数量、价格等文字材料。

2.图书资料的复印、打印、扫描等,需提供具体单价、数量等预算明细。

3.资料印刷费需提供政府采购报价,或参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提供详细的所印资料页数、版面规格、装订及印刷要求、印刷数量等内容。

(八)劳务费

需提供劳务费预算明细,说明劳务费支付对象的工作内容及人员安排,提供劳务的人数、劳务人员的构成(临时工作人员或学生)以及工作时间等。

(九)专家咨询费

需说明拟聘请专家的人数、职称、聘用时间(需要注明是否连续工作)等。专家咨询费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19年市级部门预算的通知》确定的指导性项目定额标准编制预算。

(十)国内培训费

1.培训费预算,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171389号)的相关规定、标准编制和执行。

2.与学历教育、职称认定的相关培训,原则上不予支持。


注:延续性项目、每年都会发生的项目

还需提供往年的财务资料(记账凭证、合同、发票等),参考往年的实际支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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