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农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北农校发〔2014〕75号
各单位:
《北京农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农学院
2014年12月15日
北京农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修订)
为加强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建立有效的采购运行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物资设备采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物资设备采购以预算为指导,以国家政策、法规为依据,以优化资源配置为目标,按照统一领导,统筹规划,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引入政府集中采购和招标采购机制,加强科学管理,优化投资效益。
第二条 学校物资设备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信及维护学校利益的原则。
第三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或列入统一采购范围的物资、设备,都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 学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本办法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种项目分解、虚报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统一采购。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物资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物资设备采购工作进行领导,并对重大采购问题进行决策。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主管财务、国有资产、纪检监察、审计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计财处、国资处、人事处、基建处、科技处、教务处、研究生处、网络与信息中心、监察处、审计处的主要领导组成。
第六条 学校物资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计财处,办公室主任由计财处处长兼任。计财处是学校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的业务具体实施部门,负责招标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采购工作。
第七条 计财处在物资设备采购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各项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二)接收国资处审核过的由相关单位制定并上报的物资设备采购计划及年度采购预算;
(三)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以及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评价;
(四)组织实施学校物资设备集中采购和招投标工作;
(五)参与学校与供货方签订物资设备采购合同,负责合同章的签盖。
(六)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负责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招标中可能发生的投诉及法律纠纷的相关事宜;
(七)参与国资处组织的对物资设备进行的验收,督促供货方按期履行合同并提供售后服务;
(八)负责招标相关数据统计及汇总分析工作;
(九)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采购工作。
第三章 采购类型和范围
第八条 学校实施采购的主要类型分为:集中采购、非集中采购(主要由购置单位自主采购)。
(一)集中采购的范围
1.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参照北京市财政局每年度颁发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和各类专项资金专门规定要求必须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
2.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但单价或批量总价达到规定标准以上的物资设备。
(二)非集中采购范围
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且在学校统一采购范围、标准以外的项目。非集中采购项目由用户单位自行采购。
第九条 单价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批量总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专用物资设备应纳入学校统一采购范围。
单价在30万元以下或批量总价在50 万元以下的专用物资设备由使用单位自行采购,但必须经过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并提交报告,项目及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交计财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条 学校的采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方式主要是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投标。
公开招标形式原则上应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招投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招投标代理机构的选择与确认应采取公开招标或其他公开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对于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无法满足招标采购要求的,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及变更程序的前提下,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可选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三种方式进行招标采购,但原则上应委托经过学校遴选程序确定的具有合法资质的招投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其中:
1.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家以上进行投标。
2.竞争性谈判是指:公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或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在此情况下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一般竞争性谈判需三家以上。
3.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项目技术复杂和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或所采购的项目没有足够的供应商可供选择的,采购人向1-2家供应商直接采购的方式。
第十二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规定的仪器设备采购,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执行。计财处负责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协议供应商的确定及洽商工作。
第十三条 未纳入学校招标采购的物资设备的购置,采购单位应参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制定内部采购程序进行自行采购,应具备向三家以上供应商进行询价及比选的程序后确定,采购过程应杜绝个人随机、随意购置的现象。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实施采购的程序主要类型分为集中采购程序和非集中采购程。
(一)集中采购类程序
1.学校对物资设备购置实行行政审批制度和预算控制相结合。物资设备购置计划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学校国资处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审批,计财处对购置计划的预算和经费情况进行审查,并组织采购。
2.招标文件由使用单位和计财处共同协商编制。使用单位负责编写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确定拟购物资设备的名称、技术指标参数、功能要求、数量、服务、供货时间和其他投标要求。计财处负责编写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要求,按照法定程序和规范审核、确定拟购物资设备的报价要求、付款方式和其他投标要求, 并与使用单位共同协商供应商的资质要求。由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北京市财政局专家库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终审并提出审核意见,使用单位项目负责人根据专家意见确定招标文件并签字确认后交计财处审批,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发布。
3.初选邀请投标单位可有多种方式推荐,购置单位推荐、网上查询、投标商自荐、专家推荐、职能管理部门推荐。方式的确定应报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必须坚决抵制和杜绝指定和内定,防止虚假招标。
4.计财处负责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开标和评标工作。开标一般选用公开唱标方式,投标商应参加开标会。根据实际情况可在评标前或初评后安排投标商述标。评标工作由招标工作组成员承担。招标组对各个投标文件进行全面认真评议,以性能价格比最优作为评价标准,投票确定建议中标单位。评标过程应做书面记录,记录评议意见和结果,参加评标的人员必须签字。若投标商均不符合招标要求,可作为废标处理。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只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不参与决策表决。
5.招标代理机构向学校计财处提交评标结果报告,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学校计财处处长(物资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签字确认。确认后的评标结果由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6. 公示期满后招标部门向中标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一经发出,学校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均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凭通知书与购置单位商洽实施计划并签订合同。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学校相关招标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按照法定程序在校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启动复议答复程序,做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活动。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与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并提交审查报告。学校相关招标管理部门根据报告进行下一步工作,重大事项报学校物资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7.购置单位负责物资设备的接货、验货,为设备安装调试提供必要条件,并对物资设备进行自查,检查物资设备的数量、质量是否达到合同标准。购置单位自查无误后到国资处申请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及入库手续。
(二)非集中采购类程序
由购置单位完成对三家以上供应商的询价及比选的程序后,填写《资产购置申请表》,《拟购物资市场调查表》,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自行购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学校监察处负责对物资设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物资设备采购中执行法规制度、工作程序和招标、评标、验收等关键环节实行重点督查;全程监督重大招标采购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监察处对违反程序的采购活动,有权予以纠正或制止,必要时应书面报告学校物资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和师生员工以及社会各单位、个人均可对学校物资设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对物资设备采购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处负责受理在物资设备采购中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并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对接受举报情况调查核实后,向学校物资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九条 学校审计处对重大的物资设备采购项目实行绩效审计,重点对购置物资设备资金的项目设立、预算执行和使用的实际效益与效果进行审计和绩效评价。审计结果作为干部经济责任和部门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学校有关单位和个人须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参与学校采购工作的工作人员应自觉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和履行工作职责。对在采购工作中贪污受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和侵害学校利益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行政处分;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北京农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校发〔2012〕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