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农校发〔2015〕6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资金支付管理与监督,硬化预算约束、推动政策措施落实、严肃财经纪律,保障学校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库[2015]73号)、《北京市市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京财国库[2015]894号)以及有关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主管监察的校领导和主管财务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监察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纪委办公室负责人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是指学校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上级有关预算、国库管理和财务管理等规定,动态监控学校各项资金支付、清算的过程,及时发现、纠正问题,以防范资金支付使用风险,规范预算执行的监管活动。
第二章 动态监控的内容
第四条 动态监控的资金范围为:学校管理的全部资金。
第五条 动态监控的基本要素包括:付款人名称、支付时间、付款金额、结算方式、付款用途、支付方式、支付类型、收款人、收款人账号,以及预算指标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 动态监控手段主要根据预算、国库管理及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与要求,对预算执行重点监控的内容,设置预警规则,进行重点监控。
第七条 动态监控的流程主要包括动态监控、情况反映、疑似核查、分析报告、分类处理等。
第八条 动态监控的内容:
(一)是否按照年初预算的预算指标、支出范围和标准、时间进度支付资金。
(二)是否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支付采购资金。
(三)是否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落实市委市政府15条意见等。
(四)是否违反会议、培训、差旅、印刷、接待、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维护等管理规定支付资金。
(五)按照有关规定、办法及学校管理要求,其他需要重点监控的内容。
第三章 动态监控方式
第九条 动态监控的方式主要是综合核查。综合核查是指针对动态监控中发现的疑点问题,进行核实、纠正、处理的监督管理活动,主要包括电话核查、调阅资料、约谈走访、实地核查等方式。
第十条 动态监控由监察处牵头,并与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和纪委办公室联动实施。监察处具体负责对学校各项财务活动进行动态监控,通过监控发现疑点信息,并进行初步核查。经初步核查仍存在疑点的信息,由审计处做进一步核查。计划财务处负责对学校日常报销进行审核,配合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的核查提供相关资料。对经核实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行为,经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处理建议,并移交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及工作程序,给予及时处理。涉及党员或党员领导干部的移交校纪委处理。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 动态监控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在监控过程中,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在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及时做出处理。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行为的,根据违规程度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因工作人员理解上的偏差或操作上的失误、初次出现的属于一般性的问题,动态监控工作领导小组可采取电话提醒的方式,向违规的单位指出问题所在,要求其立即纠正,并提出警示。
(二)违规问题属于明显违反有关预算执行各项制度和规定的,由计划财务处协调银行、财政局依法做出退回违规资金、调整账目、补办手续等处理决定。
(三)对动态监控中反映的问题,经核实存在严重违规、违纪或未按照整改要求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的情况,由动态监控工作领导小组对其违规行为做出认定,并联系有关部门给予处理。对于涉及有关人员违规、违纪线索,按照要求报学校监察处、纪委办公室或按照相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建立违规整改跟踪反馈机制。动态监控工作领导小组对警告、违规通报的违规问题作出处理后,应按处理意见和要求及时进行跟踪,并要求违规单位及时反馈整改结果和具体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针对动态监控发现、核实的不规范或违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将监控结果纳入年度单位绩效考核范围。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监察处主要职责:动态监控日常预算执行,发现疑点信息并进行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汇总;深入核查重大事项,迅速纠正查实问题。定期(每季度至少一次)协调召开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会议,集体会商。严格处理违规事件,及时通报违规情况,跟踪监督问题整改。
第十六条 审计处主要职责:协助监察处对重点可疑信息进行核查,出具审计意见。
第十七条 计划财务处主要职责:定期向监察处提供有关资料;建立与银行、国库、校内各单位的沟通协调机制;配合监察处、审计处、纪委办公室核查相关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农学院学校办公室 2015年12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