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农校发[2017]61号关于印发《北京农学院财政科研类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9-07-03 点击数:






北农校发〔2017〕61号


关于印发《北京农学院财政科研类项目

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北京农学院财政科研类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2017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农学院

2017年7月5日



北京农学院财政科研类项目结余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根据《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北京市教育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京财教育2016〕3001号)、《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京财科文2016〕2861号)和《北京农学院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北农校发201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承担或参加的财政科研类项目。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结余资金是指科研项目结题验收或因故终止后,项目实际到账金额扣除实际发生的总支出、财务验收时认定的应付未付金额、结题后付款金额等相关费用后的结余资金

第四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为结余资金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对结余资金的使用承担直接责任;科学技术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结题管理及结余资金的预算审核;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结账、审核和结余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审计处负责结余资金使用的审计工作;科学技术处、监察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各二级学院协助项目负责人公开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的使用信息。

第二章 科研项目资金结账管理

第五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依照项目管理规定或合同/协议约定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配合财务验收。并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和结题报告,提交计划财务处、科学技术处审核后上报科研项目主管部门。

第六条 科研项目未通过验收或因故终止的,结余资金收归学校统筹使用或按原渠道退回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应终止结余资金的继续使用。

第三章 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

第七条 对于科研项目主管单位规定项目经费在结题后可以由执行单位留用2年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结题后的6个月内向科学技术处提出结余资金使用申请,并编制经费预算。没有提出申请的,结余资金由学校统筹使用;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的,结余资金转入与原项目卡对应的2年期结余资金卡中,由项目负责人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内仍未使用完的,剩余经费按原渠道退回项目主管部门。

第八条 已结题科研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或退休的,结余资金可由项目负责人授权校内项目组成员代为管理使用。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对结余资金使用另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农学院学校办公室                     2017年7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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