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农 学 院 文 件
北农校发〔2017〕10号
关于印发《北京农学院公务交通出行
费用“实报实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北京农学院公务交通出行费用“实报实销”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2017年第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农学院
2017年1月18日
北京农学院公务交通出行费用
“实报实销”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农学院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批复》,学校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学校对各单位、各部门一般性公务出行不再提供车辆保障,公务活动出行实行社会化。为保障学校各部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一般公务出行需求,降低办学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交通出行费是指学校为保证教学、保障师资及相关公务事务所发生的城市内交通费用。
第三条 加强学校各单位、各部门交通费用预算管理。校内各单位、各部门在学校当年批复的交通费预算内安排公务出行,原则上不再追加交通费预算。校内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实事求是、费用节约、成本下降、实报实销”的原则进行报销,选择合适的出行方式,合理安排公务交通出行费用报销额度。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公务出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一人具体负责交通出行费用“实报实销”管理和统计工作,具体负责人名单报学校办公室和计划财务处备案。各部门、各单位应完善内部交通费管理审批制度和流程,厉行节约,严格审核控制公务出行费用。
各部门、各单位应建立公务出行台账(学校统一印发),对出行日期、人员、地点、事由、金额等情况进行登记,作为本部门、单位审批报销和备查的依据,台账登记情况应与本部门、单位交通费支出相符。
每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各部门、各单位将公务出行台账电子版(包括部门办公经费、市专项及校专项经费)汇总后在办公内网公布公务出行明细、费用报销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 财务报销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到财务报销时,需按财务原始凭证粘贴要求将原始票据依次粘贴在报销单上,注明总张数和金额,并由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时,在原始凭证背面由出行人签字确认。报销公务出行车票时,应严格遵守《北京农学院经费支出审批权限规定(修订)》(北农校发〔2016〕105号)的规定。
对已经领取差旅费补助或已经包含在会议费中的市内车费,按规定不再报销相应车费(如出差时从学校或住所到机场或火车站等的车费不能再单独另行报销)。
按规定已领取交通补贴的人员不得再报销公务交通出行费用。
除学校管理保留公务车辆部门外,学校其他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报销加油票等费用。
市专项、校专项经费、科研经费的交通费报销按照批复预算执行。
第六条 校内各部门因学生实习、活动等业务确需租赁车辆的,应履行政府采购相关程序。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学校公务交通出行费用“实报实销”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第八条 对违反车改政策、超标准、超范围支出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人员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公务用车管理使用情况登记台账
北京农学院学校办公室 2017年1月18日印发
附件
公务用车管理使用情况登记台账
单位:
序号 |
出行日期 |
返回时间 |
事由 |
行驶路线 |
行驶里程 |
目的地 |
金额 |
使用人 |
审批人 |
经费账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