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农校发[2016]121号关于印发《北京农学院财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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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农校发〔2016〕121号



关于印发《北京农学院财务管理

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

《北京农学院财务管理办法(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北京农学院

2016年10月25日

北京农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规、制度,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任务: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按时组织决算工作;合理配置学校财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及时掌握资金动态,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为学校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财务工作负有法律责任,是学校财务工作的主要领导人。学校设立财经委员会,统一协调学校财经工作,讨论研究学校重大经济事项。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二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一)学校负责统一财经工作政策,统一财务管理制度,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资金调度,统一财会业务领导,对各项经费统筹安排,集中管理。

(二)财经委员会对学校重大财经事项进行审核、论证。

财经委员会由校长、分管校领导、监察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处、人事处、国有资产处、后勤基建处、网络与信息中心、科技集团负责人、教代会代表及相关财经专家组成。

(三)计划财务处在主管校长领导下,代表学校作为对全校财务工作统一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负责起草、制定和实施我校有关财经管理的文件;编制和执行学校预算;负责学校经费的统一管理、调配;负责全校经费的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政府采购购置的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参与学校经济决策;负责对学校二级单位财会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负责对财会人员的培训;配合学校基建、审计部门等接受上级的监督、检查。计划财务处处长就本处工作向校领导负责。

(四)校内各单位为学校二级单位,根据对本单位资金管理的方式不同分为两类:

1.独立核算单位

由于行业和业务的需要,经学校批准,独立设立财会机构的单位为独立核算单位,独立核算单位应根据所属行业财会制度和管理办法,实行独立核算和管理本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财会工作全面负责。单位财务及财会人员在业务上接受校计划财务处的培训、指导、检查和监督,按有关要求定期向校计划财务处报送财务报表。此类单位包括:校工会、科技产业集团等。

2.非独立核算单位

此类单位的资金收支、会计报账、核算、结算等业务由校计划财务处负责管理;在严格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保证完成上级下达各项任务的前提下,可自主统筹安排本单位经费的使用,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办法。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资金的管理、使用及效益全面负责。此类单位包括:学校党政、教学、科研、教辅等部门以及经费单列的科研、代管项目等。

第六条 确立以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为首的,计划财务处长、二级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各级责任制。一级管一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及事业发展需要,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在各单位申报预算的基础上由计划财务处编制全校综合财务收支预算,经校长核准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并将审批后的校综合财务收支预算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 根据经上级主管部门核批的校综合财务收支计划,计划财务处编制全校年度经费分配预算方案,经校长、学校财经委员会核准后报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全校年度经费分配预算经校党委审批后,在全校预算工作布置会议上公布。

第十条 全校年度经费分配预算由计划财务处下达并组织实施。学校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因特殊情况需变更预算,须经校党委常委会讨论批准。

第十一条 学校年度经费分配预算编制的内容及方法:

学校年度经费分配预算分为经常性经费预算和项目经费预算两部分。

(一)经常性经费预算

1.经常性经费是指维持单位完成工作任务所需的基本经费,包括:人员经费;水电暖、交通及一般修缮费等;各党政、教学、教辅等部门日常公用经费;学校准备金等。

2.经常性经费由计划财务处根据学校收入及各单位工作任务情况统一编制。

3.学校年度经费分配预算经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计划财务处将经常性经费指标拨至各单位经常性经费账户,由单位负责人严格按预算指标管理使用。计划财务处要加强财会监督和控制,严格按预算指标用款,杜绝无预算和超预算的开支。

(二)项目经费

1.项目经费是指单位为保证完成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需要,需专门一次性投入较大量资金的专项经费。

2.项目经费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3.项目经费的申报和管理办法按照《北京农学院专项经费及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北农校发2016〕106号)文件规定执行。

4.科研经费按项目经费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文规定。

第四章 收入与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收入是指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支出是指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三条 学校及非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的各项收入及支出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由计划财务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私立账户、公款私存、截留或转移资金。

第十四条 严禁各单位设立“小金库”和设置账外账。

第十五条 有违反第十三、十四条规定者,学校将没收全部所得,并在全校通报批评,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单独开立银行账户。确属需要的,由有关单位向计划财务处报送书面申请报告,计划财务处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报市教委、市财政审批。计划财务处定期按有关规定检查、清理账户。

第十七条 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一)校长办公会负责各类收费项目的审批。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对校内各单位申报的收费项目进行归集、整理,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负责与物价管理部门联系,办理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申报工作;对收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三)校内各单位所有收费均需经过申报立项、论证,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送审批。坚决杜绝个人或少数人违背程序规定支出和乱收费行为。收费收入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全部上交财务部门。如有违反按第十五条规定处理。

(四)计划财务处对各单位的收费项目实行单独核算,按照相关财务规定纳入单位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预算资金的管理,大额支出要集体讨论,建立责任制,学院(部、处)主管领导专门负责对本单位资金的管理和支出审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适用范围、资金额度安排本单位各项支出。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开支。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开支。要定期将本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向学院(部、处)教职工公布,学院(部、处)的重大支出要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坚持“一支笔”专人审批制度和大额支出的集体讨论决策制度。按金额大小制定相应的决策签字负责制,谁签字谁负责。有关资金支出的授权按照《北京农学院经费支出审批权限规定(修订)》(北农校发2016〕10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单独立项。非该项目范围和用途的支出,不得在该项经费中列支。专项经费结余国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学校统一安排使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第二十二条 资产管理是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管理。

(一)计划财务处负责对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

(二)国有资产处负责对固定资产的管理;

(三)科技处负责对无形资产的业务管理;

(四)校办和科技集团负责对外投资的业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校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相关管理制度,包括:固定资产购置的申报、论证、审批、采购制度和固定资产报废、转让审批制度;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的汇报制度;清产核资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另文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合理使用和维护本单位的国有资产,努力提高资产的使用率,提高办学效益。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管理的国有资产全面负责,杜绝各种形式的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六条 学校要增强对无形资产管理的意识,要制定和不断完善我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另文规定。

第六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主要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和代管款项等。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负债的管理遵循以下规定:

(一)学校的贷款项目和贷款金额须经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均不得以学校名义向金融机构贷款。学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债务担保。

(二)计划财务处应加强对借入款的管理,随时跟踪所借款项的使用情况,并按期归还。

(三)计划财务处应加强对各类暂存款项、应缴款项及代管款项的管理,及时与有关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手续,不得无故拖欠、截留或挪用。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九条 根据学校校务公开、财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实行财务工作公示制度。

第三十条 建立和实行向校职工代表大会汇报财务工作制度,接受校职工代表的质询。

第三十一条 接受校内外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各级财务活动的质询、检查、监督。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根据有关法规和规定,参与学校财务预、决算工作;对基建、修缮工程和重大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大额资金使用项目进行全过程的监审。建立中层管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三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及各独立核算单位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务人员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学校及本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强化财会法制观念,严格会计审核,做到“依法办事,坚持原则”;要规范处理会计业务,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校支持财务人员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计划财务处及其工作人员对任何部门和个人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均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制止、纠正,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基本建设的财务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各学院(部、处)等非独立核算单位应按照本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的规定要求,制定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办法,报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 校工会、科技产业集团等独立核算单位应根据所属行业财会规章制度的要求,参照本办法,建立本单位的财会制度和管理办法,报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三十八条 计划财务处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农学院财务管理办法》(院发2004〕12号)废止。















北京农学院学校办公室                     2016年10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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