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农校发[2017]9号关于印发《北京农学院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9-07-03 点击数:

北 京 农 学 院 文 件
北农校发„2017‟9 号
关于印发《北京农学院
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北京农学院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已经学校 2017 年
第 1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农学院
2017 年 1 月 16 日
- 1 - 北京农学院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完
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保障科研经费的安全与使用效率,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
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
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1 号)、《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
管理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
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和经费(简称项目经费)是
指学校教职工或学校聘任的客座(特聘)教授,以学校的名义或
利用学校资源,以科学研究、科技咨询、科技服务等方式获得的,
由政府、企事业单位、国际组织、社会团体等机构或个人提供的,
用来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科研目标任务的专项经费,包括纵向项目
经费、横向项目经费和校级项目经费三大类。
纵向项目经费是指各级科技主管部门、科学基金委员会以及
行业部门的科技专项,且以科技计划形式批准立项并拨付(或由
主持单位转拨)的财政性经费,包括:(1)国家级项目经费。一
- 2 - 般指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财政部、国
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委员会下达的项目经
费;(2)省部级项目经费。一般指省市科委(厅)、省市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财政厅、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下达的项目,以及除
了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财政部以外的
国家其他部委下达的部级项目经费;(3)地市级和省厅局级项目。
一般指地市级项目以及省厅级、局级项目经费。
横向项目经费是指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各类科技开发、科技
服务、科学研究等方面的项目经费,以及政府部门非常规申报渠
道下达的项目经费。申请文件的承担单位中没有本单位署名的纵
向项目经费,由承担单位转拨本单位的子课题或者外协经费,一
般也按横向项目经费对待。横向项目的合同应由学校与项目来源
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委托
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校级项目经费指学校依据发展规划和重点发展需求设立的
专项经费。校级项目经费按照学校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
务制度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学校取得的各类项目经费,不论其
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
中核算,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 3 -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在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过程中,学校领导、职能部
门及项目(课题)负责人有明确的职责与权限,对项目经费使用
各司其职。
(一)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项目经费管理总负责,分管财
务、科研工作的校级领导对全校项目经费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科学技术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项
目合同和经费的管理,并配合计划财务处、项目(课题)负责人
做好经费预算、使用的审核、监督工作,承担相应的项目管理责
任。
(三)计划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
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联合科学技术处组织预算评
审,提出预算修改建议和审核意见。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
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财务制度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
项目经费,审核项目决算。按照制定的内部报销规定,承担相应
的经费管理责任。
(四)审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北京市及学校有关经费审计
管理规定,对项目(课题)经费使用进行审计监督,承担相应的
审计责任。
(五)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按照国家、北京市及学校有关国
有资产管理规定,对通过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进行归口管
- 4 - 理,承担国有资产监管责任。
(六)项目负责人所在院(部)是科研活动的基本单位,对
本单位项目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
度。
(七)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纵向项目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和项目经费
预算合同,横向项目经费使用按合同约定执行。项目负责人应当
恪守诚信原则,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对科研成果和
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章 项目经费支出范围
第五条 项目经费一般包括直接经费与间接经费。直接经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
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费、差
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
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和其他支出等;间接经费是指项目组织
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经费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
管理费、绩效支出及其他。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
提供的仪器设备、实验场地、试验设施及房屋等资源使用费,水、
电、气、暖等资源消耗费,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绩效支出
是指承担单位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 5 - 第六条 预算有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的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和支出要求,按照项目下达部门制定的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暂无
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项目直接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支出要求:
(一)设备费: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
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学校不具备
条件需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
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
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
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
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
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
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五)差旅费: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
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
旅费、市内(外)交通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
- 6 - 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项目(课题)负责人应根据科研活动实际,合理安排会议规模、
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
人员参加学校主办的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
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
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国外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
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为完成科研项目的任务目标,从科技经费中列支的差旅费、
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不纳入“三公”经费和行政一般性支
出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在项目(课
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
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
等费用。
(九)劳务费: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
(课题)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以及项目(课题)组聘用的研究
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课题)组临时聘用人
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财政供养人员不得列
支劳务费。
(十)专家咨询费: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用于成
- 7 - 果鉴定评审和现场验收专家酬金及课题论证费、支付给临时聘请
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该项目(课题)
研究及管理的工作人员,其开支标准应参照有关科技政策管理规
定。
(十一)其他费用:指在项目研究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
费之外的其他支出,包括北京地区交通费等,应在申请预算时单
独列示。
(十二)项目(课题)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
各项预算如需调整,可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
际需要自主安排,由科研管理部门据实核准,每年年底和验收(结
题)时按规定备案。项目下达单位对预算科目的调剂、使用与管
理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十三)科研经费需要招投标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项目间接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支出要求:
允许列支间接经费的项目(课题)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
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 20%核定。项目下达
单位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一)管理费。管理费全额纳入校级财务,由学校统筹安排。
按各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比例列支,暂无明确规定的,学校
按项目类别分类计提。
(二)科研绩效支出。绩效支出仅限于项目组成员。项目负
- 8 - 责人根据项目组成员工作绩效公正安排绩效支出,按程序审批发
放,一次性计入学校当年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
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三) 其他。除管理费、科研绩效支出之外的间接费用。
应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
第九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有关项目的管理规
定。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项目经费,其支付方式须遵守相关
的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经费使用按照政
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使用项目
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和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
学校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横向项目原则上按照委托单位合同要求和学校
有关规定执行并实行分类管理。横向项目应明确经费的支出内容
与范围。对于符合认定条件的技术开发类项目,指定专人到主管
部门办理认定和免收增值税手续;对于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其他项
目,按国家规定由学校代扣项目的相应税费。项目印花税,按国
家规定由学校从项目计提的管理费中代扣。横向项目经费管理费
由学校按项目类别分类计提。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 9 -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执行财政部、教
育部统一颁发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
管理、集中核算、项目控制”的财务管理办法。计划财务处按照
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核算,对每个项目实行专项管理,严格经
费使用审批手续,做到帐目清楚,核算准确,保证项目经费专款
专用。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到校后,项目负责人按照相关业务流程
办理经费入帐、建立账号、预算模块管理等手续,并按照计划财
务处经费报销的相关流程执行预算。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的外拨应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提出书
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报科学技术处批准和计划财务处审核
后执行。纵向项目(课题)外协费的拨付,项目(课题)主持人
应提供项目(课题)来源部门的正式立项通知、有关合同、协议
等文件,经科学技术处确认并批准后,凭本项目(课题)的财务
报账卡到校计划财务处办理外拨手续。横向项目经费除合同有约
定的除外,不得外拨。凡批准外拨的经费,不提取管理费。
第十五条 项目结题时,项目主持人应当全面清理项目经费
收支和应收应付等往来账款。应收及暂付款应在结题验收前完成
报销或归还等结算手续。项目如有应付未付账款的,应留足金额
以备后续支付。后续支付的金额必须有合理的用途说明和测算依
据。
- 10 -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结题的要求,对照预算批
复数,会同计划财务处清理账目,如实编报经费决算表,做到帐
表相符,并按照有关要求报送和接受验收,完成结题。要求审计
的项目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对按要求完成任
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留归项目负责人继续使用,
在任务期满后 2 年内由项目负责人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
接经费支出;任务期满 2 年后未使用完的财政经费,按要求收回。
第十八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在调离学校时,应对所负责
的项目(课题)和经费进行清理。经费拨款单位有明确管理规定
的按规定执行。调离学校的项目负责人,应申请变更项目负责人,
对无法在校内执行的项目(课题),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进
行单位变更。经科学技术处确认完成项目交接手续后,方可在离
校手续单上盖章。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加强科研项目绩效评价。按照项目类别分类评
价,注重科技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基础前沿类突出同行评价,
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类突出市场评价,社会公益类突出社会评
价。
第二十条 完善项目经费使用评价机制。严格遵守国家财政
- 11 - 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自觉接受审计、检查、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健全科研信用管理体系。加强对科研项目申
报、立项和预算安排、监督检查、验收(结题)、科技报告、成
果登记、成果转化等的信息管理,加强科研信用信息的归集与管
理,信用记录作为考评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农学院科研
经费管理条例》(北农校发[2013]75 号)同时废止。以前颁发的
相关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验收(结题)的科研项目原则上不适用本办法;
2016 年 12 月 31 日后验收(结题)的科研项目可适用本办法;
2017 年及以后年度立项的科研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北京农学院学校办公室 2017 年 1 月 1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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