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农校发[2016]105号关于印发《北京农学院经费支出审批权限规定(修订)》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9-07-03 点击数:






北农校发〔2016〕105号


关于印发《北京农学院经费支出审批

权限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

《北京农学院经费支出审批权限规定(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北京农学院

2016年9月20日

北京农学院经费支出审批权限规定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资金授权支付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出范围:列入或调整列入已经批准年度预算计划内经费的支出。

第三条 计划财务处根据相关领导合法授权审批意见或有关资金授权批准会议决议,办理资金的审核支付。

第二章 基本经费

第四条 预算内单笔2万元以下支出,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并负责。

第五条 预算内单笔2万元(含2万元,下同)以上、10万元以下的支出,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预算内单笔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支出,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报主管校领导及主管财务校领导联合审批。

第七条 预算内单笔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支出,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报主管校领导及主管财务校领导联合审批后并报校长审批。

第八条 人员经费的预算及支出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人事处负责全校在职教职员工的人员经费,离退休工作处负责全校离退休职工的人员经费,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全校本专科学生的人员经费,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全校研究生学生的人员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外国专家及外教的人员经费。

相关人员经费、对个人和家庭支出由人事处、离退休工作处、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处)履行预算申报审批程序,按规定程序成文,经主管领导批示后行文(带复印件)通知计财处执行。

各部门、各单位的公用经费原则上不得用于校内人员的人员经费支出。

第三章 专项经费

第九条 2万元以下的支出,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并负责。

第十条 2万元(含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支出,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支出,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校领导及主管财务校领导联合审批。

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支出,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校领导及主管财务校领导联合审批后并报校长审批。

第四章 基建经费

第十二条 2万元以下的支出,由项目经理、工程监理、基建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人员签字确认后,由基建处负责人签字并负责。

第十三条 2万元(含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支出,由项目经理、工程监理、基建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人员签字确认后,由基建处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支出,由项目经理、工程监理、基建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人员签字确认后,由基建处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校领导及主管财务校领导联合审批。

第十五条 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支出,由项目经理、工程监理、基建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人员签字确认,由基建处负责人签字并报主管校领导及主管财务校领导联合审批后,报校长审批。

当累计支付金额达到合同总金额的95%时,支出时无论金额大小,由基建处负责人签字报主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第五章 科研经费

第十六条 单笔1万元以下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审批。

第十七条 单笔1万元(含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支出,由科技处处长签字审批。

第十八条 单笔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支出,按照基本经费支出相应规定办理。

第六章 住院费

第十九条 原则上,预借住院费只限于享受公费医疗报销政策的人员。

住院费5万元以下的支出,由病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报主管部门(学院、部、处等)和校医院院长审核签字后报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支出,由病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报主管部门(学院、部、处等)和校医院院长审核签字后报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校长审批。

第七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一条 不允许无预算和超预算支出,若有违反,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临时或突发事件引起本部门经费难以调剂解决的支出,本部门须写书面申请,按财务预算审批程序办理,经批准后,纳入新增预算,按相关经费性质管理。

预算外经费1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审批。

预算外经费10万元(含10万元 )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审批。

预算外经费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每季度末,计划财务处就支出情况进行汇报。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颁布的办法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北京农学院学校办公室                     2016年9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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