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制定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建立监控管理工作机制

作者: 时间:2015-07-10 点击数:

        为进一步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新修订的《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及财政部推进动态监控工作指导意见等,落实李颖津局长对动态监控反映报告关于“形成监督、核实、提出处理、整改意见的工作机制”的要求,制定了《北京市市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及《北京市市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内部管理规定》。《暂行办法》重点明确了市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涉及的内容、运行流程、综合核查、违规处理和管理职责,以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系统依托,建立起市财政局与市级预算管理部门、代理银行、区县财政局动态监控沟通协调机制,为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奠定基础。《内部规定》依据监控办法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动态监控工作的重要性,细化了监控管理内部相关处室管理职责,建立起根据监控预警结果,内部有关处室间的监控预警、动态监控、疑似核查、分析报告、分类处理的工作流程,形成监督、核实、整改、处理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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